我是长沙黄兴北路棚户区征收项目s10-1地段的被征收户。我们一直支持国家建设,支持国家合法征收。
由于拆迁办对我家面积计算错误和补偿过低 ,一直不能达成协议。
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7月25日我参加了开福区人民法院的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我们指出了开福区人民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并递交了证据:
我家房子土地使用权证书记明土地使用面积43.34平方米,而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38.43平方米是历史登记错误。根据长沙市第116号令《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7条“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开福区人民政府在我家提供了确凿证据并申请测绘后没有给我家出具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
对方律师当庭承认我家实际测绘面积为48.88平方米。
根据116号令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依据律师当庭证供,我们已有确实证据证明,我家房屋产权面积因为48.88平方米。
但是一开福区人民政府在庭审前没有给我家提供关于重新测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决定书已经程序违法,其二随后的房屋评估和《征收补偿决定书》不但没有按重新测绘的实际结果,也没有按土地使用权证上更大的面积计算,均是错误的按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38.43平方米计算价格,基本计价事实错误。
我家房屋为仅有一层有天有地的私房,处于长沙最繁华的地段。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面积相等均为48.88平方米,但评估房屋单价只有每平方米6361元。根据从“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查到信息在被征收地块附近,直线距离约1公里范围内火车北站地段的[2012]网挂064号绿地集团中标成交价为31234.22元/平方米 ,[2012]网挂063号盛世金融城中标成交价为48791.21元/平方米,证据均提交法庭,另新查到[2013]网挂011号规划用途商业、住宅金地房地产中标成交价为53909.23元/平方米。我家被拆迁地肯定是要作为商业用途的,根据房屋评估法,房子要包含低价,我家房子加地价才每平方米6361元,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且《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告诉我们行政复议的地点和 行政诉讼的具体法院不符116号令的第43条。
尽管证据事实俱在,7月29号接到法院通知其在26号仍然判决错误依据38.43平方米,每平方米6361元,评估房屋总价为24万4千4百53元作出的并具有程序违法行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旁边新开楼盘价格都达到了每平方米1万四、五千,我家的房子每平方米6361元就强拆了就是政府认为的合理合规吗?